一、抵押物被债务人卖掉了怎么办?
抵押物补债务人卖了,如果抵押权人不知情的,转让行为无效,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重新提供担保。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有什么可以作为借款抵押物?
下列财产可以作为借款合同的抵押物:
1、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资产;
2、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3、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其他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卖掉抵押物担保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抵押物变更那么主合同就会发生改变,如果需要担保人继续担保,是需要担保人进行书面签字同意的,如果没有担保人书面签字同意那么担保人不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担保人没有签字同意,则不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押物发生改变,主合同也会发生变化,这涉及到了担保人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贷款后期的还款情况,给担保人增加了风险,所以必须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签字,担保人才会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抵押物被债务人卖掉了,转让行为是无效的,有价值或者有使用价值的个人资产,正在建设的建筑物或者是已经建成的建筑物,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土地上的附着物,工厂的原材料,半成品以及成品,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都可以作为借款的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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