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已届清偿期是指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文书判决应当履行的债务到了应当履行的期限或日期。
清偿期间一旦届至,即发生下列法律效果:
(2)自清偿期届至时,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3)清偿期是确定期限的,债务人自期间届满时起不履行的,负迟延责任;
(4)清偿期届至,债务人提出清偿要求,债权人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时,债权人自清偿要求提出时负迟延责任;
(5)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并都届清偿期的,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6)二人互负内容相同的债务,且都届清偿期的,可以互相抵销双方债务。
已届清偿期的,会有一个清偿期间,清偿期间届满,这个债务就是到期债务了。
到期债权债务人无法偿还债权人构成违约,违约发生后,视违约程度、债务人财务状况、债权人权利状况等因素,债券持有人主要有三种救济途径:
1、自主协商。
一般来说,如果债权人预期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只是暂时出现问题、最终偿债可能性较高,而且诉诸司法成本相对较高,同时在无增信措施条件下,司法处理并不一定带来处置上的优势,在多种权衡之下债权人倾向于选择自主协商方式,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在自主协商过程中,债务人可就后续的偿债安排与债权人协商达成一致,包括制定具体的债务重组方案等。如果债券设定了担保,投资者可以通过担保代偿方式解决。从实践来看,佳兆业海外债券持有人在其违约之后主要采取上述方式,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债务重组方案。
2、违约求偿诉讼。
在违约求偿诉讼方式下,债权人预期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已经出现恶化并有持续的趋势,但债务到期时,债务人还有一定的偿付能力,不满足资不抵债等破产申请条件,因此债权人可以对债权人提起违约求偿诉讼,要求债务人在限期内偿付本息,还可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金、损失赔偿额、逾期利息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支付令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债权债务到期以后,债权人要及时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人也要及时将债务清偿,以免产生更多的纠纷。,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相互之前的借贷关系发生的越来越频繁,有些债权债务是没有担保的,完全是因为债务人的信誉,债权人而将资金借于债务人,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往往也会约定清楚借款期限以及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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