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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是什么

一、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是什么?

1、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连带之债,每一个债务人对债务均附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的权利。

2、按份之债的标的为可分,连带之债的标的为一个整体,不可分。

3、就某一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差产生影响;而连带债务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各付而消灭,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再承担义务。

二、按份之债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给付须基于同一原因

3、债的标的为可分

4、当事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

三、按份之债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1、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负担义务。在按份之债中,按份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债权份额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无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清偿全部债务;每一个按份债务人也只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负有清偿义务,对其他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份额,无义务清偿。

2、就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如履行迟延、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受领迟延等,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产生影响;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作出的免除债务、提存、抵销、债的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以及某一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或时效完成而消灭债务等事项,对其他债的当事人也不发生影响。

3、在按份债权中,如果一个债权人受领的履行超过自己受领的份额时,若能够认定为系代其他债权人受领,则可以构成无因管理;否则就其超过受领份额的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应向对其履行债务债务人返还不当得利。在按份债务中,如果一个债务人履行的债务超过了其份额,若能认定为系代其他债务人履行,则成立第三人清偿债务的法律后果,此被代清偿的债务人的债务可因此而消灭;否则,就其超额清偿部分,有权要求接受清偿的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

4、当按份之债基于合同而产生时,合同的解除应当由一方全体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全体为之。就按份之债发生诉讼时,全体债权人及全体债务人均应参加诉讼。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还是很好区分的,比如按份之债的标的是可分的,但连带正在的标的不可分,在按份之债中,其中一位债务人履行了还债义务的,并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应尽义务,而连带债务中,其中一位债务人履行了全部还债义务的,其他债务人就不再承担还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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