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知,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根据该定义,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
1、夫妻双方依照《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2、未经夫妻双方协议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好友所负的债务。
3、未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属于个人所负的债务,例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负个人债务,不论是在结婚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负债方失踪、死亡,均有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当然,如果后来双方有补充约定的,按其约定。
针对于夫妻双方的相关个人债务或者是共同债务,一般来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相关判决。夫妻双方也可以进行相关协商,确定好那些债务由一方进行承担。确认好夫妻共同债务之后,在离婚时就可以准确的进行分割签署相关离婚相关的离婚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