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债务新规定是什么?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法对于夫妻债务‘新解释’确立的‘共债共签’基本原则和有关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对过去不妥当司法解释的根本性修正,具有积极的作用。
按照这个规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可以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无需再进行举证。这也就是说,这个债务是否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往往要依靠法官来裁决。但法官的认定也应该是在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上才能够进行判断,否则只是由法官自由裁量,必然会出现很多的问题。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综上所述,夫妻离婚程序中除了要分割财产,另一个重要事项就是处理债务。根据最高法的新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用个人名义举债,如果超过家庭实际正常开支,则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