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安抗辩权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的行为产生,并促使对方履行义务。许多人不知道它的成立条件,进而导致了人们不懂得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顺序。那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顺序是怎样的呢?下面让小编简单和大家聊一聊。
不安抗辩权与相对方关于合同履行顺序的关系是债权人先履行合同。
二、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七)合同法68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顺序是债权人先履行合同。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且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也有七点之多。当然,在现实生活实践中,遇到实际的复杂问题,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