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我国物权法对于遗失物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遗失物顾名思义是失主不小心遗失了,被人捡到,遗失物只存在动产关系,不存在不动产关系,遗失物需要在合法的行为中进行,不得违法。那么物权法拾得遗失物作何处理呢?下面律图小编将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2007年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遗失物拾得制度作出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
(一)关于拾得人的义务和权利
1、拾得人的义务:
(2)保管义务。即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3)送交义务。即拾得人若不愿履行通知义务,则应当将遗失物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4)返还遗失物义务。即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对权利人负有返还义务。
2、拾得人的权利。
(1)费用偿还请求权。即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2)意定报酬请求权。即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报酬给付义务。
(3)拾得人的遗失物留置权。即权利人支付必要费用和意定报酬的义务与拾得人返还遗失物的义务应当同时履行,若权利人不支付必要费用和报酬,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
(二)关于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
1、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拾得人和有关部门均可成为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主体。
2、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发生事由。拾得人和有关部门仅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发生时间。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是指拾得人在权利人提出返还请求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返还遗失物的情形。其法律后果是:若拾得人在权利人提出返还请求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返还遗失物,则拾得人丧失费用偿还请求权和意定报酬请求权,且应承担返还遗失物的民事责任。
(四)关于无人认领遗失物的归属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一方面,就拾得人而言,若拾得人对遗失物无权处分,则拾得人同样丧失费用偿还请求权和意定报酬请求权,且应承担返还遗失物或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就权利人而言,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支付所付的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此外,就受让人而言,若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未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则受让人实际取得遗失物所有权。
1、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在关于拾得人的义务和权利只规定了拾得人的返还义务、保管义务和费用偿还请求权;关于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方面,只笼统规定拾得人故意丢失、毁损拾得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关于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法律后果方面,只规定拾得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关于无人认领遗失物的归属及关于拾得人对遗失物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方未作明确规定。
2、《物权法》进一步丰富了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基本内容:《物权法》在关于拾得人的义务和权利方面进一步规定了拾得人的通知、送交义务和意定报酬请求权、遗失物留置权,更有利于平衡拾得人和权利人的权益。关于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方面具体规定了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除拾得人外还包括有关部门;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发生事由除因拾得人和有关部门故意外还包括重大过失;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发生时间为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在关于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法律后果方面明确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在关于拾得人对遗失物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行文至此,对于我国物权法拾得遗失物的相关制度国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关于遗失物的相关问题,在物权法中有明确的提出。物权法是为了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而颁布的,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有促进的作用,具体的知识在小编的文章之中已经给出了,欢迎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