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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物先占先得的条件是什么?

一、无主物先占先得的条件是什么?

1、先占的客体是无主物

这是构成先占的前提条件。所谓无主物,指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之物。若一物已经属于他人所有,则不可能再为另一人所有。先占之物是无主物,这是先占与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的根本区别。遗失物埋藏物等是有主物,只是暂时脱离了所有人或对其有占有权的人的支配,因此不能由拾得人、发现人凭借发现行为和拾得行为自动取得所有权。当一物难以判明为无主物或遗失物埋藏物时,为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应推定为遗失物埋藏物,按民法中相应的制度去处理。

2、有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的事实

这是构成先占的事实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先占行为。占有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需要行为人有行为能力,所以未成年人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也可成立先占。占有行为也可以指示他人完成,在此情况下,发出指示的人为先占人。

二、无主物包括哪几种类型?

1、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

即在一定时期无所有人或其所有人放弃其所有权的物,如抛弃物,无人继承的物,来自外太空的坠落物陨石等。

2、不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

即有主而所有人不明的物(文物或其他特别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埋藏物,隐藏物,无人认领的拾得物、漂流物等。此类物虽然有主,但由于时间久远或其他原因根本无法确定物的所有人,从而使物的权利在一定时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如果这一时期过长,不利于物的流通转让和效用的充分发挥。因而恢复此类物所有权无主的最初状态,确定其的无主物地位十分必要。

3、无关国家重大利益的天然孳息,如较小的个体矿石、玉石

由于物权法颁布以来很少有关无主物的规定,《民法通则》及其他一些民法在对无主物品的界定及这些无主物品的归属权的规定上有一定的模糊性,从而也就导致了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很多物权纠纷的案件。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从立法的源头做起,让这些无主物范围的界定以及归属问题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查,并且这些法律不但不存在空白、模糊不清的区域而且能够对无主物范围的界定以及归属问题解决的合情合理。要想做到这样,那么首先在《民法通则》中确定好有主物和无主物的明显界限以及其适应的法律范围。

综上所述,农民在干活的时候可能捡到一些矿石或者他人遗失的物品。如果是无主物,不是矿产资源的话,一般可以按照先占先有的原则处理。无主物先占原则必须要符合一定条件,比如要先于他人占用无主物客观事实存在,并且物品应该是无主物,不能是遗失物。这一定很关键,因为遗失物不能善意取得,拾到人必须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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