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清偿撤销权的行使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1、个别清偿要具备什么条件
个别清偿需具备以下要件:须是债务人实施的清偿;须是债务人对实际存在的债务实施的清偿;须是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实施的清偿。
因此,以下情形不构成个别清偿:
(1)债务人的担保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实施的清偿(此为合法清偿);
2、危机期间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能否撤销
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3、危机期间因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的个别清偿能否撤销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2)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以上是对个别清偿撤销权的行使的一些详细介绍。通常情况下,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个别清偿是可以被撤销的,因为这种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也是基于考虑,法律也进行了一些例外规定,如使债务人受益的不可撤销。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在线咨询律图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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