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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们经常用欠条的形式来保证彼此之间具有某种债权债务关系,以致避免发生赖账的情况,但是除了欠条以外,我们还可以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来保证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的关系,那么债权债务确认书的性质具体是什么呢?与欠条的关系是怎样的呢?
债权债务确认书一般是指为了明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书面证明。最主要的作用是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生活中一般的债权债务的关系中,很少出现债权债务确认书,但其经常出现在公司与公司之间,公司之间的财务来往比较大,一般为了双方的资金安全,会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关于债权债务确认书的性质应从其具体的规定来判断。一般来说,债权债务确认书的性质是证明,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债权债务确认书的内容主要是借款事实,借款利息,还款和还利息的方式等,具体内容如下:
(1)双方当事人,甲方乙方以及各自的身份证号、住址和联系方式;
(2)双方之间的协商事项,包括借款数量、利息、还款方式、付息方式;
(3)双方之间协商的还款日期,以及逾期还款的相关事项;
(4)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一般为如果甲乙双方发生纠纷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本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
(5)在最后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写上协议签订时的日期、地址;
将确认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欠条则无法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关于“欠条”的诉讼时效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即没有写明履行期限的欠条,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2天开始重新计算三年。第二种情况是,关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则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起算。而债权债务确认书的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三年。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欠条除了确权以外的作用还有成立债权债务关系的作用,而债权债务确认书的作用只是确权,一般债权债务确认书是不能够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两者都可以作为纠纷解决时的依据,以及在诉讼中作为证据来证明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债权债务确认书的性质主要是一个证明的性质,与欠条不同,债权债务确认书的存在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之间债权债务的关系,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前提、过程以及生效的条件、在法律上是否具有效力是没有直接的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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