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收益权是可以做担保的,现行民法典、民法典未对不动产收益权作出专章专条规定。依质物性质分类,不动产收益权包括收取天然孳息的不动产收益权(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各类收益权)以及收取法定孳息的不动产收益权(如产权房屋出租权、景区门票收费权等),一般而言,只要不动产收益权具财产价值、可流转性以及未被现行法律所禁止,皆可成为质押合法有效的标的。
与其他权利质押设定方式一样,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也是依双方当事人法律行为所设定,但在具体程序和内容上相较之于一般权利质押设定有一定区别。
一是须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获得行政许可是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得以设定的首要前提,以景区门票收费权为例,往往需要省政府、省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省级发改委或是省级国资委等有权部门重重审批程序。
二是须签订书面合同。签订书面合同规定是设立权利质权的要件之一。书面合同的内容,包括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状况;质物担保债权的范围;质物移交时间等。
三是须办理登记。
二、不动产抵押设立要件是什么?
不动产抵押设立要件主要包括:
1、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抵押人应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对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2、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从各国立法来看,并非所有不动产均可设定抵押权,根据我国《民法典》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不动产是不能作抵押的。
(1)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的不动产;
(2)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具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3)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4)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动产;
(5)产权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财产;
(6)来自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动产;
(7)未取得合法权证的违法建筑物。
3、价值评估应该公允。抵押物的价值应该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做出合理公允的评估报告,然后根据评估的价值确定抵押率和担保价值;
4、办理抵押登记。依照我国法律,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
用不动产的收益权做抵押担保的时候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关键是要确认这份不动产确实存在收益的空间,并且这种担保方式需要经过政府部门的批准。同时,私人企业想要用不动产收益权做担保的可能性比较小一些,国有企业和国有项目相对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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