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法35条与物权法相冲突时适用哪一种?
担保法35条与物权法相冲突时适用于物权法;《担保法》是比较早规定了担保物权的法律,其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而《物权法》是2007年10月1日起才开始实施。所以《物权法》相对来说属于新法。如果两部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
依据《担保法》第35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按照这一规定,超额抵押在我国是被禁止的。但是,要做到抵押财产的价值始终大于被担保的债权,就必须要对抵押财产进行评估,可抵押财产的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这样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设定抵押权本来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故《物权法》取消了《担保法》中关于不得超出抵押物价值进行抵押的不合理规定,《物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二、物权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综合上面所说的,担保法和物权法两种是以先后的顺序而产生的,对于这两种都是为了保障到公民自身的合权益,如果在处理的过程中存在两种有任何冲突的,那么一般会以物权法来进行适用,所以,不同的情形在处理上面就会有所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