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设计动产抵押目的是在于为了让他的交换价值来作用融资的一个担保需求。然后活跃金融,促进经济的发展,并且来实现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这样一个目的。那么,动产的一个抵押的标的物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而一个具体的担保的范围究竟有哪些呢?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具体指的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又或者是第三人不转移的占有而去提供了作为债务所履行的担保的动产。那如果发生了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那予以变价出售并且就他的价款可以有一个优先的受偿权利。
而动产的抵押基本上具备了所有的不动产抵押不具备的一切的属性。但是动产与不动产相比较的话,可以得知,动产是可以自由移动的物体,是相对于不动产来说,更加的丰富多样而且价值也不亚于不动产的物体。
在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动产的抵押的标的物的范围是十分以及非常广泛的。有如下的这么几类。
第一,飞机,船舶以及汽车等等这类的比较特殊的动产。这种类型的动产的特殊性是在于他的权属的一个具体的状态以及登记来确定的,以及还必须要进行过户的登记。所以,也有着许许多多的人把这类不动产来称作为注册不动产。对于像这类的动产的,强制登记是国家对于那些流动性比较强,而且价值也比较大的动产来进行的行政上的管理的需要。对于其自可象不可动产那样可以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的一种效果。
第二个是企业的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等等。那像这类的动产是企业或者是农人的生产所必须具备的,只可以设计抵押之的这么一种担保方式。因此,有些人就觉得,对于这一类的动产应该分别来设立一个专门的登记制度以及登记的机关。或者也应该说,对于这种动产来进行一个专门的抵押登记,并且规定第三人的一个查询方面的一个义务。这样比较方便由第三人来进行掌握。
第三种是企业的产品以及材料等等的这类动产。这一类的动产相对来说的话,流动性会比较大,所以,如果允许抵押设立的话,显然是不太有利的,于是,对于这类的动产的抵押权人以及第三人的一个利益的保护。从而采取了一个登记的制度,以及规定了第三人的一个查询的义务。又势必也会影响到交易的一个正常的进行。
所以,这一类的动产一般来说都不允许单独来设立抵押,但是可以与其他的一些企业财产一起来设立浮动的担保。虽然说,我国的动产的抵押制度并没有一般的限制性的条款,但是,在相关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有说到,不可以抵押的财产是除外的。因此,具体的一个规定还需要来视具体的一个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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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暂行条例》问答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