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的权利有哪些
保证人对债权人不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所享有的只是抗辩权或其他防御性的权利。具体包括:
1、 主张主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有的抗辩或其他类似的权利。保证人所可以主张的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例如时效完成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即使债务人放弃上述抗辩权,保证人也有权主张,因为保证人主张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并非代为主张,而是基于保证人的地位而独立行使。保证人可以主张的主债务人的其他类似权利有撤销权和抵销权。
2、基于保证人地位特有的抗辩权,即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此项权利。《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既可通过诉讼行使,也可以在诉讼外行使。但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行使: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此处所谓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住所变更的时间,必须是在保证合同成立之后,而不能是成立之前或当时。
2、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债权人于此期间不能从主债务人处获得满足,甚至将来也是如此,只有保证人实际承担保证责任才会实现债权,于是法律不允许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4、 基于一般债务人的地位应有的权利。保证人是债务人,因而应享有一般债务人的权利。
二、担保人的作用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保证合同之中,当债务到期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予以偿还。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作为担保人,必然要履行自己的担保义务,也就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作用,也就是可以要求担保人来偿还债务。而要是同时存在担保物和担保人的情况下,一般就是先用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来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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