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和保证两种担保方式有何异同,担保物权和保证都是担保方式?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对于这些可能不是很清楚的人,小编就收集整理资料给你解答疑问和困惑。
担保物权与保证的关系
1、担保和担保利益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担保属于人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属于物的担保范围。在担保与担保利益并存的情况下,担保人和担保人应如何承担责任,这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2、担保的法律价值是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方的信用来实现。一方面,这增加了主要债权人得到偿还的机会,同时增加了主要债务人的信贷,从而使债务人很容易获得债权人的信任。因此,这种担保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获得一种担保收益,即债权人可以获得可以由第三方支付的担保权益。
3、与担保不同,担保权益是通过直接获得或直接控制主债务人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来实现债权变现的权利。因此,担保权益的目的是通过主债务人的特定财产来保证主要债权的实现。这决定了担保权益的对象必须具有交换价值,否则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证。也就是说,担保权益的建立和实现必须是主要债务人的财产,可以出售或拍卖。
4、担保权益具有产权,价格变化,从属关系,不可分割性和代位权的特征。可以看出,担保权益不是由第三方的信用担保,而是由主债务人或第三方的特定财产担保,因此担保权益是财产担保的范围,而不是保证人范围。担保权益本身已经确定它与确保债权人债权的担保具有不同的优势。由于担保由第三方的信用担保,债权人不直接控制担保人的财产,因此担保人仍可以任意使用和处置其财产。
5、由于担保人任意处置其财产,债权人不能认为他的索赔将被取得。没有还清,并在此基础上向保证人辩护。担保权益不同。由于债权人直接控制或直接获得债务人或第三方的特定财产,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未得到偿还,则担保的具体财产可以直接实现您自己的到期债权,从而使担保权益优越保证。
6、中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同时具有财产担保和担保的,担保人对财产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放弃对财产的担保的,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根据其规定,债务担保的实现,财产担保是担保物权的优先权。
7、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在债权人放弃的财产担保范围内,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即担保人不再对债权人的资金部分承担担保责任。修正原因是为了保护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的追索权(代位权),防止担保人地位的恶化。
8、为充分保护担保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适用若干问题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未行使担保物权的,应当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向担保人支付担保金。债权人因减少、毁损、灭失担保物的价值,视为放弃对部分或者全部财产的担保。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立法的目的是保护以自己的信用担保他人的担保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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