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共11章67条,主要内容有七个方面:
(1)宗旨:公约第3条明确规定促进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
(2)机构地位:享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同时具备私法意义上的法人资格;
(3)机构的担保业务:只限于非商业性政治风险,具体分为货币汇兑险、征收险、违约险、战争和内乱险;
(4)规定合格的投资、合格的投资者和东道国条件;
(5)东道国主权控制的范围;
(6)争端的解决:公约将争端分为三类:有关公约的解释和施行而发生的争端,机构与会员国之间的争端,有关被保险人或再保险人的争端,对于不同的争端应适用不同的程序解决;
(7)法律适用。
签署该公约与设立该机构的目的,是鼓励成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成员国融通生产性投资,并致力于促进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为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的海外私人投资提供担保,以加强国际合作。公约生效以后,通过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对非商业性风险担保,对于补充国家及区域性和私人担保的不足,以鼓励会员国之间、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融通生产性资金,起了一定作用。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世界银行集团里成立时间最短的机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是向外国私人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担保,包括征收风险、货币转移限制、违约、战争和内乱风险担保,并向成员国政府提供投资促进服务,加强成员国吸引外资的能力,从而推动外商直接投资流入发展中国家。
1、法律地位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作为世界银行集团的下属机构,拥有完全的法人地位,有权缔结合同,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及进行法律诉讼。
独立的法人地位对MIGA极为有利,因为作为一个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有利于其业务的正常开展。
2、基本结构
理事会是MIGA的最高权力机关,由每一成员国指派一名理事和一名副理事组成。
董事会至少有12人组成,负责本机构的一般业务。董事会主要负责人由世界银行总裁兼任。
MIGA的总裁由董事会主要负责人提名任命,负责处理本机构的日常事务及职员的任免,依据惯例,总裁也由作为MIGA董事会主要负责人的世界银行总裁兼任,但总裁和董事会仍是两个独立的部门。
职员由总裁负责组织、任命和辞退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主要有承包非商业性风险以及提供促进性和咨询性的服务这两种主要业务,该投保机构鼓励机构内的会员国之间尤其鼓励向发展中国家进行通融生产性投资,为投资者提供保护,加强投资者将投资方向转向发展中国家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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