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公司对于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转入应收担保费或应收分担保等的账款可以计提坏账准备
根据《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第五条 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通常不应计提坏账准备。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转入应收担保费或应收分担保账款等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担保费或应收分担保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第八条 企业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担保费进行全面核查,并合理地计提坏账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担保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后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经批准确认为坏账的应收担保费,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经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条 发生分担保业务应收账款时,根据分担保合同,借记本科目,贷记“担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等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分出业务发生损失代分入单位垫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分担保账款,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经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具体来说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有四种:即“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
(一)余额百分比法
这是按照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坏账百分比由企业根据以往的资料或经验自行确定。在余额百分比法下,企业应在每个会计期末根据本期末应收账款的余额和相应的坏账率估计出期末坏账准备账户应有的余额,它与调整前坏账准备账户已有的余额的差额,就是当期应提的坏账准备金额。
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账款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 (或-)坏账准备账户借方余额(或贷方余额)
(二)账龄分析法
这是根据应收账款账龄的长短来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通常而言,应收账款的账龄越长,发生坏账的可能性越大。为此,将企业的应收账款按账龄长短进行分组,分别确定不同的计提百分比估算坏账损失,使坏账损失的计算结果更符合客观情况。
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期末各账龄组应收账款余额×各账龄组坏账准备计提百分比)
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账款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 (或-)坏账准备账户借方余额(或贷方余额)
(三)销货百分比法
这是根据企业销售总额的一定百分比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百分比按本企业以往实际发生的坏账与销售总额的关系结合生产经营与销售政策变动情况测定。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也可以按赊销百分比估计坏账损失。
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本期销售总额(或赊销额)×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担保公司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担保费进行全面核查,并合理地计提坏账准备。经批准确认为坏账的应收担保费,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经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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