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担保承诺函的内容有哪些?
1、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担保的方式;
4、担保的范围;
5、担保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2、超出保证期限的。
4、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的
5、主合同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 【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财政担保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有关事项的处理上,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担保行为来进行认定,担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担保事项,在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对相关情况出具承诺函,并对相关事项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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