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担保期限届满;
2、经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一致同意,解除担保合同的,即约定解除;
3、主合同被确认无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担保人应正确认识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对于主合同的变形,如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解除合同的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民事责任,都属于主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变形,在债权债务关系上与主合同债权债务不丧失其同一性。因此,如无特别约定,担保人不得以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为由主张对以上民事责任不承担担保责任。
不管公民、单位与其他的民事主体签署的是担保合同,还是其他类型的合同,在合同签署后、合同的目的实现之前,双方合同当事人若是协商一致,那么是可以解除担保合同的,至于担保合同解除后,担保人是否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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