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取得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及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证书或者批复(中小企业局、建设厅、司法局、金融办等);
2、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不含)的总分机构,且代偿机制健全;
3、拥有两年以上持续经营记录,申请诉讼保全担保资格前一年及本年保持盈利;
4、自有资金在银行存款(含存出保证金)每月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不含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存入保证金),按规定足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
5、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架构,已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业务操作流程规范,风险控制能力较强,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6、能按照本院要求,及时向本院提供财务报表、开展担保业务情况统计表等相关资料;
7、担保机构股东出具承诺对诉讼保全担保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愿意承担法院指定的无偿担保义务;
9、愿意按法院要求开立保证金账户,存入规定数额的保证金,并承诺如因承担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或其他原因而被扣划保证金时,及时补足。
10、机构里有3人以上获得律师资格证书的从业者及3人以上的行业从业资格证书。
1、买卖、租赁、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时候,若是提出了诉讼保全的请求,那么是需要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的,如果因保全错误为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或担保人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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