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主合同变更没有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时,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要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当事人主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都会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相应的影响。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如果没有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取得了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则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变更包括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和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它们都会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相应的影响,其中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又称为合同当事人的变更。主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等具体规定的变更。
1.债权人的变更
债权人的变更即债权让与,保证人的风险没有增加,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人的变更
由于债务人的变更可能会导致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第三人承担债务的结果,这对于保证人来说,无疑是加重了其保证责任,《解释》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
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一起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民法典》和《解释》规定,此情形的主合同变更要得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新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得到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合同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的变更
《解释》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作为保证合同的从合同,当保证合同变更有关担保合同如何处理的实践中,无论是涉及到合同当事人的变更还是合同具体内容的变更,保证人要根据法律适用的必要情形做出同意与否的意见并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同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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