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迟执行担保函的内容有什么?
被执行人:某某
担保人:某某
某某诉某某一案,经谋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于某年某月某日生效,某某于某月某日提出申请执行。但某某确有困难,愿提供财产担保,请求人民法院延期执行。
此致
某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某某
担保人: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二、担保法律实务问题的判断标准有哪些?
1.“借新还旧”中抵押担保责任的承担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比照保证担保。
2.受让方通过行使涤除权涤除转让标的物上的抵押权负担的,转让行为有效。
3.转让抵押物合同中约定由抵押人先行解除抵押,应认定该合同有效。
4.相关法律关于未经通知抵押权人而导致物权转让行为无效的规定,其效力不应及于物权变动行为的原因行为。
5.区分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重要标志是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6.对于保证方式的认定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并采取合同条款解释的方法进行。
7.在担保债务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情形下,不再适用有关保证期间的规定。
三、担保法律关系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3、用于担保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
4、需要登记的已经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第四百四十条 【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以上就是对延迟执行担保函的内容有什么的相关解释。担保法律实务问题的判断标准有当出现了借新还旧的相关情况,对于抵押担保责任的承担需要比照保证担保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受让方行使了相关的涤除权,并且转让了相关抵押权的负担,该转让行为具备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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