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成立须要哪些条件?
《担保法》已于2020年12月31日正式废止,已由新《民法典》代替所有的条款。
(一)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三)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五)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反担保的种类有求偿抵押、求偿质押和求偿保证三种。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由于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在一定条件下才出现的,因此反担保所担保的属于未来的债权,这一点与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同。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综合上面所说的,反担保一般是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间才会产生,但成立反担保也需要符合条件,只有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了保证合同,那么保证人才能向债务人要求保证,其目的性也是为了保障到自己的权益,这样自己的利益才不会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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