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二、股权质押登记流程详细步骤
1、准备股权质押登记所须材料:
③质押合同及公证书;
④双方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⑤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⑥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⑦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⑧出质方股权登记托管卡原件;
⑨出质方如是法人机构的,须出具董事会同意出质的决议;
⑩出质股份如是国家股的,须出具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质押的批准文件。
注:以上文件均须加盖公章
2、提交材料,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三、如何正确行使抵押权
(一)、动产和不动产的抵押有所不同,应注意区分
《民法典》第402条规定,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一是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民法典》第403条规定,以下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一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二是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三是交通运输工具。这些财产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在涉及到动产的时候,如车辆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即设立,而不动产如房屋等,仅签订抵押合同是远远不够的,要想使抵押权生效,还需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出借人才享有抵押权,不然的话仅仅把房本等产权证书交给出借人是不行的,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是不生效的。作为出借人是不能对合同中涉及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的。
(二)、合同中诸如“到期不还,抵押物或质押物归出借人所有”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民法典》
第401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428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当借款人到期没有偿还债务时,作为抵押权人的出借人,可以通过一下3种方式来实现抵押权:折价方式,拍卖方式和变卖方式。
因此从全文叙述就可以得知,股权抵押和质押的区别首先从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开始,直到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作为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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