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基于不同的原因产生,是各个独立的债务,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独立存在;而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的原因而产生,如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由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诉由不同,因此只能选择其一或者是不必要共同诉讼)。
(2)存在的目的不同。
连带债务是多个债务人依其意思或法律规定,为了共同的目的而结合起来,各个债务都是为了达到此共同目的的手段;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务人之间没有共同的目的,主观上也无联系,给付内容相同纯粹出于偶然的巧合。可以说,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构成并不需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是在具体的案件中由法院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来决定。
1、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数人违反对同一个民事主体负有的法定义务因而构成数个侵权行为。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中的共同责任,因此必须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作为责任人。其责任产生的基础,是该数人对同一个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负有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履行,造成了受害者的损害,发生侵权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人虽然为两个以上,构成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但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却是一个。正是这一个共同的损害结果,才将数个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结合起来,发生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数人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具有百分之百的原因力。
3、不同的侵权行为人对同一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责任相互重合。
正因为数个侵权行为人实施的是各自独立的侵权行为,而造成的却是一个共同的、同一的损害结果,每个侵权行为人所发生的侵权责任内容相同,无论是在责任性质、责任方式和责任范围上都是重合的,因此,最终责任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必须是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4、在相互重合的侵权责任中只须履行一个侵权责任即可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正因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数个相同的侵权责任的重合,因此,只要数个重合的侵权责任履行一个,受害人的损害就得到了救济,受到损害的权利就得到了恢复。因此,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受害人只能选择相互重合的请求权中的一个行使,该请求权行使之后,其他的请求权即行消灭。
不真正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少见的,虽然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存在着两个以上独立的债务,但是,两个以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是相同的,比如两人的侵权行为都损害到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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