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方式的认定
一般保证:明确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
(1)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推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2、保证人的权利
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不得行使的情形:
(1)债务人住所变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无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
(1)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4、保证责任的免除
一般保证:
(1)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债权人怠于或放弃行使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保证责任相应免除
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计算
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6、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
一般保证: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连带责任保证: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7、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一般保证: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应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将债务人或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将债务人或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此项权利。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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