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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特别载明哪些事项

一、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特别载明哪些事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二)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四)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二、房产抵押登记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共有人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的除外);按份共有的房屋,以其所有份额设定抵押的,可不提供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5、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6、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一并办理的,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后向借贷人放款的具结原价;

7、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原购房合同,其中央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

8、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行使抵押权的条件是什么?

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②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③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④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司法实践中,民众向开发商公司购买期房的时候,房产抵押都属于在建工程抵押,因为房屋预售的时候并没有彻底完工。在建工程的抵押也需要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而且抵押权人要考虑清楚,在建工程抵押可能会面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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