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建工程抵押风险有哪些?
在建工程抵押会面临的风险主要有7个:一是在建工程合法性风险,二是价值确定风险,三合同风险,四是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冲突的风险,五是划拨土地上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六是房地产开发形成的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商品房预售冲突的风险,七是在建工程抵押权与税收优先权冲突的风险。
二、抵押在建工程的相关法条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债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续建部分以及新增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的效力范围限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当事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以及规划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抵押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四条 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占有抵押财产后,抵押权人向受让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二)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三)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执行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工程在建的过程中少不了抵押贷款和融资,而这笔数目少则几千万,多则几个亿甚至几十亿,因此对于抵押权人来说,了解在建工程抵押风险是其必要且必须尽到的审慎义务,也就是在建工程合法性风险、价值确定、合同风险、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冲突的风险、划拨土地上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房地产开发形成的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商品房预售冲突的风险,以及在建工程抵押权与税收优先权冲突的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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