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由于留置权的功能是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不在于对标的物为使用收益。留置权虽为担保物权,但其与一般担保物权不同,它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而只能依法律规定的条件直接发生。
1、抵押权
2、质权
3、留置权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是民诉法设立的一种新型非诉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机制。此项特别程序中应当注意下列主要法律规则:
第一,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不是启动担保物权诉讼的前置条件。债权人既有权直接选择普通诉讼程序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效力以实现担保物权,也可以直接申请启动特别程序要求实现担保物权;或者在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中,由于抵押人或第三人的实质性异议而另行启动诉讼机制进行权利救济。
第二,应正确确定地域管辖及申请权主体。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由抵押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的,申请人有权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同时,有权启动该特别程序的主体既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等担保物权人,也包括担保债务人或担保物的所有权人。
第三,应准确适用案由及合理确定申请请求。该类非诉程序之案由应确定为“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其申请事项应直接请求法院保护其所享有的对抵押权实现的权利,作出准予对抵押物拍卖、变卖的裁定,而无需请求法院确认抵押合同效力。
申请人具体的实体请求权表述中,应注意将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清晰界别,包括债权本金数额、利息的种类和计算方式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必须清晰地表明,申请人有权在抵押物变现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四,国土资源部门对司法审查程序应当给予积极配合与支持。法院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抵押登记材料;有权核查他项权证所载明的抵押物权属状况,包括抵押物宗地的准确地理位置、面积、宗地证号、权属性质、核准用途等信息状况;有权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协助实地核查土地利用现状等。
第五,司法审查范围。申请人应向法院提交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提交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以及关于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法院应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需要注意的规则有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不是进行担保物权诉讼的前提,相关人员可以选择普通诉讼程序来保障自身的担保物权。同时在进行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时需要注意地域管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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