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浮动动产最高额反担保合同无效会产生什么后果?
1、浮动动产最高额反担保合同无效会产生的后果如下: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合同;
(5)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一)、定义不同
动产浮动抵押权是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二)、效力范围不同
动产浮动抵押效力范围仅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即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权生效要件为合同生效(形成合意),若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额抵押权效力范围为所担保的债权在抵押权设立时并没有确定具体的数额,只是确定了最高额和一定期间。在最高额抵押权没有确定时,债权额得随时增减变动,即使债权一度为零,也不因此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其仍对之后发生的债权发生效力。
(三)、特征不同
1、浮动抵押的基本特征:
(1、抵押标的物为实现抵押权时抵押人的全部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
(2、抵押标的物“不特定”。设定浮动抵押,不必就各项抵押财产进行公示,也无须制作财产目录清单,甚至无须确定抵押财产的范围。
仅须在浮动抵押合同中明示将“现在所有的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设定抵押的意旨,并在企业法人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即可,一直到抵押权执行之时,抵押标的物始终处于“不特定”状态;
(3、鉴于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处于“不特定”状态,浮动抵押权的实行不能采用普通抵押权的实行方法,而应由浮动抵押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发布查封抵押人总财产的公告,同时指定财产管理人负责管理抵押人总财产,并适用公司破产程序或清产还债的程序;
(4、鉴于浮动抵押的标的物为抵押人的全部财产,浮动抵押权的实行无论适用公司破产程序或者清产还债程序,其结果都必然导致抵押人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
2、最高抵押权特征
(1、从属性是普通抵押权的重要性。通说认为,抵押权在发生上、处分上和消灭上具有从属性。最高额抵押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权,不具有从属性。抵押权的特定性包括抵押标的物的特定和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特定两个方面。
(2、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物权。因而,抵押权所担保的对象只能是债权。原则上说,无论何种债权,均可设定抵押权,如不能以金钱计算为标的债权、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金钱债权、以给付代替物为标的的债权、附条件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权等。
(3、抵押权的实现是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清偿其债权。
根据规定,浮动动产是可以设定最高额担保的,签署担保合同之后,也可以签署反担保合同。但不管签署的是哪种类型的合同,都有可能无效。一旦合同无效,那么任何合同当事人,就需要将因为签署合同获得的收益返还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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