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因为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也可以向保证人要求清偿,所以债务人和保证人实际上是处于同一个顺序的,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清偿的时候,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没有向保证人要求清偿,所以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也就是说,保证人和债务人分别走两条线,在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上互相不影响。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该条文着眼于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及在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对于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所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和影响。因为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最根本区别在于,连带责任保证人责任和义务较重,对债权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
假如债权人仅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则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引起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其次,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既然定位于诉讼时效,就应当适用民法所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关于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同时向债务人及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了权利,那么主债务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是诉讼时效同时发生中断。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分类有哪些?
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分类,保证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形式。
连带责任保证的成立方式有两种情形:
①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②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而一般保证必须明确约定,《民法典》规定,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诉讼时效在中断以后,从权利人主张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定事由消灭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是重新进行计算的,原来已经计算诉讼时效归于无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那么则是继续计算,而不是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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