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夫或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因此形成的担保债务并非为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需要,夫妻双方也未从该保证行为中受益,此担保之债当然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如果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夫或妻知道另一方的担保行为,并且认可此种担保行为,抑或夫妻双方从担保行为共同获益,则可以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一)婚后没有约定的婚前个人债务。
(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各自所负的债务归个人承担。
(三)婚后夫妻一方经营自己个人财产,其收入归个人所有,在经营中所负的债务。
(六)夫妻一方因继承、接受赠与或分家析产所得财产归一方所有的,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
(八)夫妻一方擅自为他人担保所产生的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不能用共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九)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其主要为不在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之内支出所产生的债务。
(十一)夫妻双方约定应由个人清偿的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的所有可以进行约定,同样,对债务的负担也可以进行约定。但是,这种约定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
(十三)夫妻一方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负债务。如赌博、吸毒等负债。
综上,并非所有的担保债务都是个人债务,如果夫妻之间对担保行为是知情的,而且也通过担保行为有获取共同的收益,这种情况下担保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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