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在世总会有缺钱的时候,在囊中羞涩而又需要钱的时候,大多数人会选择抵押借款。那么,抵押合同有那么多种类,你知道什么是最高额质权吗?最高额质权具有怎样的效力呢?订立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的时候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律图下面马上为您解答。
一、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是什么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四百三十九条 【最高额质权】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第四百二十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质权具有动产质权或权利质权所具有的效力。依法设定的最高额质权,具有直接支配质押标的的交换价值的效力,最高额质权仍为价值权。最高额质权对质权标的的支配,及于质押标的的从物、孳息和代位物。最高额质权设定后,限制出质人对质押标的的处分。
三、订立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债权人应确认提供股权质押的质押人是否真正拥有该股权或者是否对该股权是否有处分权,否则,即使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该合同的效力也存疑,无法达到保障债权的目的。
其次,不是所有的股权都能进行质押,法律对此有限制条件,即能够提供质押的股权必须是“依法能够转让的股权”,若股权本身是大陆法令禁止或限制转让的,即使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亦属无效。
除此之外,若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如何行使股权质权,也是容易产生错误理解的地方,债权人往往认为直接将出质的股权转入自己名下即为正确的操作方式,其实不然,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在股权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因此正确实现质权的方式是债权人将股权通过变卖、折价、转让等方式合法处分后,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最高额质权是实践中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设立而成,参照《民法典》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相应规定,具有动产质权或权利质权所具有的效力。在订立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的时候应当注意质押人是否真正拥有股权、股权是否可以质押及不能偿还债务时如何行使股权质权。如果您需要订立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三门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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