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抵押区别于通常意义上的固定抵押,它不以特定的或可以确定的财产之上设立抵押其主要的特点为:
第一:标的属于抵押人现有或将有的全部财产。
第二:这些财产在抵押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中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之中。
第三:在被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在将来会采取某种动作之前,抵押人可以以通常的方法继续经营。
二、优势
浮动抵押的优势在于:首先,浮动抵押作为一种以将有和现有财产为标的的担保
物权制度,无疑扩大了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范围。其次,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之前浮动抵押人拥有对被抵押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因此兼顾正常经营和融资的需要。此外,实现抵押权时,接管人制度的存在,亦可以保持企业的整体存在,不至于被迫出卖,拍卖企业,能够充分发挥企业的价值。
三、劣势
浮动抵押的劣势主要在于浮动抵押人具有自由处分被抵押财产的权利,造成抵押标的具有不稳定性,担保权人的利益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其利益的实现。
四、制度规定
浮动抵押是一种创立于英国衡平法的担保制度,具有鲜明的英美法特点,普遍应用于公司发行债券的担保,在成文法中主要规定在公司法和破产法中,在美国则出现在《统一商法典》中。由于浮动抵押的特殊性,在大陆法系一般均作为特殊担保对待,一般规定于单行法中,例如日本就将浮动抵押制度规定于《企业担保法》中。中国《香港公司条例》和《澳门商法典》中都有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
《物权法》对于可以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只限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动产,而把不动产、知识产权、债券等排除在浮动抵押标的物范围之外,允许浮动抵押的物范围较窄。《物权法》对用于固定抵押的物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抵押的动产、不动产都可以抵押,允许固定抵押的物范围较宽。
在我国的经济社会中,相关的浮动抵押是指将未来的某一段企业或标的物的价值进行相应的抵押。来获取相关的资金用于这类企业的相关运作。在进行办理时需要符合相关金融单位的相关规定,对相关抵押进行合理的办理。办理后进行相关的还款,确保双方的利益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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