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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如果没约定,则不能主张借款期间的利息

朋友之间因一时困难,相互借钱时有发生。就笔者的执业经历而言,经常遇到的咨询是,双方之间没有约定要支付利息的话,在向借款人追讨时,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嘛?

对此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出借人借款人对借款期间没有约定要求支付利息的(包括约定不明确),则视为不需要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一般也称为民间借贷(与向金融机构的借款有区别),即出借人(自然人)将金钱(包括人民币、港币、台币、外币等)交付给借用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借用人依照规定的期限,将相同数额的金钱返还给出借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借款合同)。

所谓的“自然人”通俗来说就是普通的老百姓,例如张三、李四等,不包括公司等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需要说明的有以下几点:

第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例如,张三答应借钱给李四,只有当张三将借款提供给李四时,双方的借款合同才生效。这意味着,李四在张三未提供借款时,并不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张三履行借款义务,这点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不同。

第二、就算双方对借款期间是否要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下述两种情况的,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利息(一般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1、双方有约定还款日期的,期限届满之后,借款人未依约还款的,则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利息(从还款届满之日起计算)。

2、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则从出借人主张还款之日起,出借人可以主张要求支付利息(从出借人主张还款之日起计算)。

第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一般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第四、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如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五、出借人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数额计算。

例如,张三借50000 元人民币给李四,约定月利息为2000元,在借款时,张三先收取利息2000元,实际上给李四的是48000元。在此情况下,法院一般认为实际借款为 48000元,而非50000元。同时约定月利息为2000元,也属于约定利率过高,法院最多只支持同期贷款4倍利率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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