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邮寄催收函是否中断诉讼时效
邮寄催收函不一定能中断诉讼时效。若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确实收到的是催款函,或者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能也应该收到,则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若债权人不能证明债务人收到的是催款函,则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二、证明所寄物件为催款函
债权人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向债务人邮寄过催款函,那么如何判定债务人是否收到催款函,也要分不同的情况讨论:
1、对于债务人已签收的邮件,无论是债务人的传达室、收发人员签收,或者其工作人员签收即可发生效力,无需法定代表人签收或者加盖公章。因为邮局不可能将邮件交由与债务人无关的人签收,可以证明债务人已收到催款函。
此时,催款函可以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证据,寄送催款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2、债务人变更住所地或相关信息的有义务告知债权人,对于因债务人没有告知债权人变更名称或地址的,即使债务人没有收到债权人寄送出去的催款函,也应视为债权人权利主张的意思表示已到达债务人。
3、对于债务人有证据证明因邮件的遗失而未收到催款函的情况,债权人权利主张的意思表示没有到达债务人。
此时,债权人邮寄催款函的行为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有"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属于民法通则第140条之"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向被告原住所地寄送催款函,因被告住所地为变更,导致催款函未能准确到达被告,其风险应由被告即债务人承担。
在债的关系当中存在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对债权人索要债务过程中的一个不利之处,所以债权人想要拿到自己的钱财就必须要在时效结束之前想办法中断,而将催收函寄给对方并且以此主张自己没有忘记权利,这也是需要自己证明已经确实邮寄且邮寄的内容是属于催收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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