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纠纷的焦点很多都集中在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的处理上。因此如何理解和处理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意义就变得尤为重要。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生前举债有的是为个人生产或生活需要所欠;有的是为了家庭的生产或生活的共同需要而所欠。这两种债务从其表面上看觉得区别不大,但实质却是完全不同的。法律上把前者定性为被继承人个人债务,简称为被继承人债务,后者则为家庭共同债务。这两种债务清偿的根据和方式都是截然不同的。
所谓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欠下的,而且资金也是用于满足被继承人个人需要的债务。这又包括了两种情况,一种是由被继承人本人以自己的名义欠下的债务,另一种是家庭中其他成员以被继承人的名义代为欠下的债务。这两种情况不论其表现方式如何,只要所借用的债务是用于被继承人的个人需要,都应认定为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被继承人债务以其个人财产(遗产)负责清偿,财产不足的,他人无须代为清偿超出财产部分的债务。
1、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的范围。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个人生前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罚金以及应由他个人偿还的合法的财产性债务。主要包括这样几类:(1)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责欠下的债务。(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5)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而承担的补偿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6)其他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如合伙债务各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债务,被继承人承担的保证债务等。
1.以接受继承为前提的原则。继承人只有在接受继承时,才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2.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应以其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可以不予偿还。
3.保留必留份原则。如果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这是养老育幼原则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4.连带责任原则。虽然我国民法典没有规定各继承人对遗产债务承担何种责任,但由于遗产在分割之前属于各继承人共同所有,所以,每个继承人应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有序清偿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1)在多种取得遗产的方式并存的情况下,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受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清偿。(2)在多种被继承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按一定顺序清偿。
首先清偿具有优先权的债权,比如工人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用遗产进行了担保的债权等,然后才能清偿普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