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有隐藏债务怎么办?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二、离婚期间,配偶擅自单方转移共同财产,另一方如何举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一方当事人擅自转让了财产,并且转让的财产价值明显低于财产的实际价值的,可以申请价格评估机构对于被转让的财产的实际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提醒的是,在婚姻家庭纠纷当中,如果害怕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可以在起诉的时候申请人民法院对房屋、银行存款等进行财产保全,以避免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转移财产,从而给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造成困难。
离婚时,一方起诉要求另一份承担共同债务时,若另一方不认可,法院一般的观点是因该债务与案外人有利害关系,须案外人参与后才能查明事实,应由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主张,一方可以待债权人主张债务时一并处理,故在离婚诉讼中不予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非法债务除外,赌债或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所欠债务要么不受法律保护,要么应由债务人自己一人承担)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需要明确的是,离婚债务的分隔与财产的分隔具有相同的原则,都应当坚持公平平等的方式进行分隔,一般情况下,首先应该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合理的认定,再由双方协商决定债务分隔情况,如果发现一方隐藏债务的,另一方可以在离婚后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隔债务,拒绝承担对方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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