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具备共债的共同意思。如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签字后另一方事后追认。
第二、具备“日常性”与“合理性”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
第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第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第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担债务。
离婚时对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在平等分配的基础上适当考量女方利益及婚姻过错情况,对女方予以照顾符合目前司法实践的具体做法。
四、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分居或提起离婚诉讼后,夫妻一方新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能够证明该债务基于双方共同意思产生或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五、司法解释规定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具体包括哪些类型,应该如何判别?
一般包括日常生活消费、日常精神消费、日常投资性消费以及为赡养老人、教育抚育子女的合理花费等,应该结合夫妻的家庭生活水准、借贷的目的等因素综合衡量,如果一方擅自对外高额借款,借款后自己挥霍浪费,严重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该借款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六、如果夫或妻一方不认可对方的借款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离婚时应该由谁提供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主张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应该由主张共债的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而且主张共债的夫妻一方属借款方、对钱款的支配及去向更容易说明
七、夫妻一方在外经营,另一方并不参与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共同生产经营”?
共同生产经营虽强调“共同性”,但“共同性”并非指夫妻双方实际共同处理经营事务,而是指夫妻双方将经营活动纳入其家庭意志范围,经营收益也作为其家庭收入的来源,满足此种条件也属于共同生产经营。
八、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对外经营,且经营所获得利益未用于夫妻家庭生活的,离婚时,因经营所负担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如果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步对外经营,经营所获得利益未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一般由举债方自己承担。
九、夫妻以自己设立的公司名义借款,借款后将所借款项用于家庭的,是否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以自己设立的公司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债权人如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家庭生活的,该债务应由公司以及夫妻财产共同偿还。
十、如果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伪造共同债务,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如何救济?
如果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有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