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本条款规定可以看出,分清债务的性质是正确处理离婚时债务清偿的关键。
1、定义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或者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责的债务。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析产所得的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第24条对于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4、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主要分三种情况,一是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则由夫妻以共同财产来清偿;二是双方虽有共同财产,但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则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三是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5、司法解释(二)第25条、第26条规定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定义
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债务以及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为满足个人需要或为资助个人亲友所负的债务或夫妻双方约定应由个人所清偿的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规避法律为目的的除外;(如为了逃避对财产的查封,作为夫妻约定,债务自身承担,而作为财产则转归于对方的,该协议无效。)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一方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负的债务;
(5)一方为满足私欲而挥霍所负的债务;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一方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个人债务。夫妻个人债务应由本人偿还。
3、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应注意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既要保护夫妻的共同财产,也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保护夫妻的共同利益,也要维护男女双方的个人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第24条对于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一方借款为另一方上大学、进修、出国留学或者学习某项专业技术、技艺等,被称为夫妻智力投资之债。对此类债务,究竟应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呢?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其实婚姻法当中对夫妻的债务债权的划分规定的是非常的明确的,但实际操作当中最难确定的一部分就是,结婚以后有些人所欠的债务实际上是属于个人债务,但是个人可能想要把自己所欠的债务和夫妻共有债务之间进行混淆,所以在这一点上是需要原被告双方提供充足的证据来维护自身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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