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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