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此规定基本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处理原则。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如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或夫妻一方因行使了家事代理所负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如因打架斗殴或其他犯罪行为形成的债务,该债务并不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生产和生活而形成的必要的支出和投入,因而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第三,夫妻共同债务应是合法行为导致的正当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
1、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2、购置日常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
5、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的债务;
6、夫妻双方或一方因继承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所分得债务也属共同债务。可见,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并不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列。因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债务也应是个人债务,与夫妻另一方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