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方婚前个人债务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其处理原则为: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的一方失踪、死亡的,均只能由其个人财产负责偿还,双方又约定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除外;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的,不能够要求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或者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用一方的个人财产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或者未经共同协商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1)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4)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比如一方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一方因个人从事赌博、吸毒等活动欠下的债务等。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包括婚前个人债务与婚姻关系中的个人债务,但不管是什么时期的个人债务都由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偿还,这是处理原则。
三、离婚时债务如何证明的?
债权债务的证据形式有以下六种:
1、有公证的借款、欠款;
2、由夫妻上面签名的借条和欠条;
3、没有公证、没有双方签名的各种形式的借条、欠条;
4、证人证言;
5、证人出庭和证词;
6、银行转账支票。
综合上面所说的,夫妻债务一般是在夫妻续存期间所欠下的债务都归双方来共同的偿还,但如果一方欠债而另一方不知情,对于这份债务另一方是没有义务来进行承担的,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证据来进行证明才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样才不会让自己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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