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三、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负的债务。主要包括:
2、夫妻一方没有经过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随附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负的债务。
夫妻离婚前的债务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有关夫妻债务的认定,应当结合债务的形成原因来进行处理,如果债务是由一方违法犯罪或者赌博等情况产生的,那么另一方可以不予承担,如果是一方私自贷款,另一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的,也可以不承担相关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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