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逃避债务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吗?
对于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条款上,夫妻一方放弃其全部财产,属于无偿转让财产。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若是夫妻共同债务,两个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无论其夫妻间如何约定财产的分割,均应以其夫妻全部共有财产以清偿。因此,夫妻一方放弃其全部财产的行为不可能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但假如夫妻一方所借的债务非本案情况,能证明只是其个人债务而与配偶无关的,则夫妻一方无偿放弃其全部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时,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无偿放弃财产的行为。但财产分割的无效不会导致离婚协议的全部无效,如果没有其他无效的情况,除财产分割条款外,其他条款仍是有效的。
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也就是说,当你发现别人在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其到期债权等行为,使你的合法债权受到损害时,你需要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超过一年后,你的撤销权消灭,再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将得不到法院支持。
二、哪些债权不得转让
债权转让从转让和受让的关系上讲,其权利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虽然与债务人在其履行义务的对象上有关,但从权利转让这一特定的法律关系来看与债务人是无关的。
1、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三、性质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因此,我国法律上不承认口头离婚协议。对此,应与《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可以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区别,此其一。其二,就书面形式而言,《民法典》第469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但对于离婚协议而言,书面形式应仅指离婚协议书,不应包括信件,更不应包括数据电文,特别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是登记离婚的必备法律文件,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对此进行审查(《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而审查则须以离婚协议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内容的要求为条件,而离婚协议书则完全符合这些要求,自然成为我国法上的选择。
如果在婚后双方因为共同生活或者是共同经营所造成的债务也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也是需要由夫妻双方来共同偿还的,如果在办理离婚手续时也是需要将共同债务进行分割的,那么在分割共同债务时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或者是根据双方的经济水平来确定偿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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