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债务清偿的原则是什么,其实,我国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个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还是会遵循一些法律规定来处理,比如说,自主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下面,请随律图小编来了解下具体详情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消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满足家庭生活所欠下的债务应以共同生活所得财产偿还。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并非为家庭生活需要,纯属夫妻一方个人所负的债务。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如一方确实无力偿还,可以说服对方帮助偿还,但对方不同意时,不得强制。
此外,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延伸补充:
一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原则上应由其个人财产偿还。除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出的几项有关个人债务的认定外,我们还应结合本法第十八条的个人特有财产作一下分析。
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同理,对于配偶一方婚前的债务,他方无清偿义务。
(二)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那么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三)审判实践中一般将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或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关于离婚债务清偿原则是什么的法律解答,由上文可知,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离婚双方对离婚债务有约定,优先适用于其约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交由人民法院判决处理。如果你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随时来电咨询我们律图,我们将尽快为大家具体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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