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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债务由谁承担

一、分公司的债务谁来承担

一个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但分公司负责人没有法人资格,也就是说分公司的民事责任都由总公司的法人承担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总公司要承担哪些责任

1.对于分公司债务,总公司有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1)《公司法》中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但要先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审核通过的准予领取营业执照。但分公司负责人没有法人资格,其产生的民事责任任然归总公司来承担

(2)依法设立并同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的法人,也可以成为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3)分公司的负责人没有法人资格,因此其产生的民事责任都由总公司的法人承担。但分公司却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所以,在产生债务时,自然是由总公司和分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对于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有承担补充清偿的责任

(1)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当被执行人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时,当其不能清偿债务时,则由企业法人来承担。如果企业法人也不能偿债的,法院判定该企业的其他分公司来偿还。

(3)企业设立的分公司因经营不善,其财产不够承担责任的,则由该企业的法人来承担

(4)分公司通过合法的登记,成立组织机构,并有一定的财产,那么就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是可以从事在其法律范围内的民事活动。但因其不是独立的法人,所以责任能力也不完整。因而分公司产生的债务在自己无力承担时,还是由总公司帮助承担责任。

三、分公司的债务能否由其他分公司承担

当被执行人是企业设立的分公司,其不能偿还债务时,法院将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当企业法人也不能偿还时,法院还可以裁定由企业的其他分公司来偿还。也就是说,当一个公司设立了多个分公司,其中若干个分公司产生了债务,它们的财产不够偿还的,则由总公司来偿还。如果总公司的财产也不够偿还的,则由其他分公司的财产来偿还产生的债务。

四、分公司没有设立成功怎样处理债务

在设立分公司时,有时候会因为违法或者设立条件的不足,使得分公司不能成功设立。这时,如果非法的分公司产生的一定的债务,是由分公司的设立人来承担责任的。尽管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仍然可以凭借营业执照去银行开户。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财务制度应该由总公司来制定,分公司要无条件遵从。

通过以上的介绍,我们知道,总公司和分公司其实就像一家人一样,是不分彼此的。无论谁遇到了问题,其他人都要尽法律义务来承担。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要保护好债权人。在代理中,最好把总公司和分公司共同列为被告。同时在申请财产保全的时候,无论是对总公司还是分公司都要申请财产保全,以此来保证当事人在最大程度上承担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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