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是民法庭中最常见的一种的诉讼。其中就有一部分的原因在于,一部分出借人在借出第一笔资金时,会预先在本金汇总扣除,这种方式已经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借贷方式。然而事实上,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情况而言,出借人预先将利息在本金中扣出,对于诉讼程序中法庭对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认定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当出现出借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同时出借人主张按照借款凭证所记载的本金进行偿还的,法院一般是以实际出借金额来计算本金及利息,这样可能对出借人的实际权益产生一定的影响。
我国法律对此有着明文的规定,根据《合同法》中第200条中写明,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进行扣除。一旦发生,利息预先扣除,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数额,并且返还借款,同时计算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债权凭证中有写明借款金额时,将以实际金额认定为本金,但是当出现先扣除利息这种情形的,法院在判决时,认定数额将以实际出借的数额来计算借款的本金及利息。
同时,最高院在贯彻民法通则中表示,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来计息。
通常情况下,民间借贷中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方式,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发生这种情况的时候,我们是应该按实际借款数额来进行返还,试想一下,当本金的缺失对于债权人实际权益而言是极其不公平的,因此,我们需要按照规定来支付利息。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借贷双方对于利率的约定也是极其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需要在相关的借贷凭证中写明。实践中,有很多民间借贷都带投资性质,当出现利率不明的情况,可能会损害出借人的投资效果和期望。
合同法中的第211规定:当双方的借款凭证中没有对利率没进行说明或者说明不清的情况,则可以认为债务人不用支付利息。但借款合同已经到期,同时借款人仍然没有还款,则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利息,时间则从到期之日开始计算。因此,在进行借款活动的时候,应当清楚明确的在相关凭证上写明,利率及计算方式。
尽管,民间借贷不同于银行企业等方式的借贷,利率可能会更高,但是,仍然要在我国规定的范围之内,超过范围的时候,债务人可以要求不支付超出的部分。这样可能会给出借人带来一定的损失。我国的合同法中第211条中的第2款明确说明,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国家的相关限定。根据一般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型的贷款利率四倍,一般是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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