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规定只要是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那么对于借条没有约定利息,视为双方没有对此项达成协议,那么也就不需要支付利息。事后对方要求自己支付利息的,就算起诉法院也不会支持的。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比如没有明确按照多少利率计算利息的,只写了双方约定借款需要支付利息。而针对这种情形,出借人事后要求支付利息的,也是得不到支持的。但是一般民间借贷双方都是亲戚或者朋友、熟人之间,所以如果约定不明情形下,也会象征的给予一定的利息的。
3、约定的利息超过了法定利率的
这种很常见的表现形式就是高利贷。那么高利贷的合法的利息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那么超出法定利率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超出部分我们也认定为不需要支付的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借款合同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
借款合同或者借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合同或者借条无效的。比如一方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导致双方签订利息很高的借款合同,那么这类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利息当然是不需要支付。再比如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借款合同等等。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高利贷中特别的不需要支付的情形,比如事先从借款的本金中扣除利息,然后实际得到的本金是扣除利息之后的,那部分的利息是不需要支付的,同时超过法定利率的利息也不需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