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7月6日,被告张文杰与原告河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起止日按款项实际到账之日计算,借款利率为月息3.5%。2014年7月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一条规定“乙方(原告)欠甲方(被告)到期债务累计3542.93万元人民币”,第五条规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第三条所载房屋所有权及所占土地使用权归甲方(被告)所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3月22日提起诉讼,认为上述协议书中确定的债权数额、要求折价的房产价值显失公平,请求撤销2014年7月4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 2015年4月,张文杰与我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我所接受张文杰的委托,指派郭迪律师担任被告张文杰的一审代理人。
办案思路及心得
承办律师根据被告的陈述,以及被告提供的证据为其起草了答辩状,进行了证据的归纳和整理,答辩内容主要为两点:
1、被告主体错误-----因该债权已经合法转让给了张丽英,故张文杰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2、原告在起诉状中认为《协议书》显失公平的说法严重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该述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不存在任何显示公平情形。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